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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 字体:

娄中心医发〔2022〕50号

各党支部、各科室:

现将《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中心医院

2022年8月26日

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技术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包括以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在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药剂科、设备科科长负管理责任,科室成员对个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 来访接待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应先在我院药剂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包括在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建档信息要报行风办与纪检监察室备案,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因工作需要医院主动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事前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1.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设备科负责器械、耗材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2.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3点至5点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接待地点:药剂科(科教楼二楼办公室(2));设备科(综合楼520会议室)。

4.参加接待人员:由药剂科、设备科安排具体人员接待,如需要院领导参加的,由药剂科、设备科负责通知联系。涉及需要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药剂科、设备科报告分管领导后,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办理。行风办定期或不定期参与监督。

第七条 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须填写《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1 表格可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网站下载)发送至药剂科电子邮箱(zzyyyjk@163.com)或设备科电子邮箱(ldszxyysbk@163.com)进行登记预约。药剂科联系电话0738-8527276,设备科联系电话0738-8527323。

第八条 药剂科、设备科分别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资料审查,作出相关评估、评价。如需接待的,报行风办与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接待日期与接待人员。在接待日前3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并及时通知医院相关接待人员。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第九条 药剂科、设备科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来访接待工作,原则上不能单人接待,需安排2人接待。接待日,药剂科、设备科应对来访医药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接待日工作:收集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听取关于药品、仪器设备及耗材等价格信息及安全、合理使用相关业务;进行相关业务洽谈等;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十一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及法律要求。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药剂科、设备科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预约安排、接待服务工作。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附件2)并保存。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各临床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如临床业务需要,可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作为参考。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按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制度》、《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依程序进行相关报告与审批,并合法合规采购。

第三章 纪律要求及罚则

第十七条 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门诊、急诊、住院病区、放射科、检验科等重点诊疗区域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临床医技科室交流的,须经药剂科或设备科报行风办同意,并在药剂科或设备科、行风办、纪检监察室等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十九条 各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各诊室如发现有医药代表私自拜访,应及时进行劝离,如对方不配合的,应报告院纪委和保卫科进行联合驱离。如发现本院医务人员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劝离不报告的,第一次发现,扣罚当事人1500元绩效工资,由院纪委、行风办约谈当事人,该科室负责人参与约谈,如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扣罚其2000元绩效工资,由院纪委、分管院领导、行风办约谈该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罚3000元绩效工资,同时扣罚该科室主任当月的职务绩效,如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约谈,取消个人及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其5000元绩效工资;对出现第三次或以上,屡教不改,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扣罚绩效、轮岗跟班学习、调整岗位、记录医德医风不良行为等处理;涉嫌违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委调查处理或移送派驻纪检组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如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疗重点区域开展推销业务的,由院纪委、行风办、设备科或药剂科约谈涉事企业,设备科或药剂科、行风办、院纪委分别记录该供应商及所在公司的诚信行为档案,情节较重的,视情形给予延期支付业务款、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药采购管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各药品、耗材配送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相关日常工作,只能到药剂科、设备科指定的地方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只能到药剂科、设备科指定的地方等候,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

第二十二条 药剂科、设备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商业目的的用药、用械等统方信息给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纪委会同行风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科室或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其他物资采购供应代表的接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2.娄底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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