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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医院关于教学差错事故的确定与处理办法(十九)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第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讲课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者;
    2、使用的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者;
    3、无故缺课(含理论课、实验课、见习、监考等)或不接受计划内教学任务者;
    4、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5、讲课中有明显的概念错误,学生反应强烈者;
    6、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导致实验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或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实(见)习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应强烈者;
    8、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未经科教科同意私自调课、停课,导致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9、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效需重考者;
    10、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卷、呈报学生实习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5——10分钟者;
    2、主讲教师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擅自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安排进度相差5学时以上者;
    4、未经科教科同意,任意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者;
    5、不按要求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或停课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6、不在规定时间内呈报教学进度或学生成绩者;
    7、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者;
    8、不按时呈报预订教材计划或呈报计划有遗漏和错误,导致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差错,所在教研室应主动书面报告科教科,经核实后按本文第四条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科教科备案。

    第四条 教学差错、事故处理办法
   (一)教学差错处理办法
    1、发生差错一次,在所属部门范围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一年内累计发生差错两次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年一个月奖金。
    3、一年内累计发生差错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年三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一次,在全院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扣发当年一个月奖金。
    2、一年内累计发生事故二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当年三个月奖金,取消晋职、晋级资格一次;
    3、一年内累计发生事故三次或三次以上者,扣发当年全年奖金,连续取消晋职、晋级资格二次,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缓聘、解聘、降级或调离等处理。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或差错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并及时处理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其它原因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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