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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认真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切实搞好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特设立本委员会。本委员会称为娄底市中心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娄底市中心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是由我院各学科医学专家(包括护理)、管理人员根据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为搞好我院的继续教育工作、给广大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和平台而设立的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8名。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前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行政主管单位为娄底市中心医院,委员会接受其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本委员会接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领导提出建议;
2 . 研究和提出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拟订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我院Ⅱ类学分授予的依据;
5.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6. 对本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八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学术沙龙、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科室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将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由科教科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科教科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我院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各科室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科主任、护士长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医院、科室、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科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医院和各科室均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护士(助产土)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医院。
娄底市中心医院
20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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