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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3日

 

       1、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为病人病情的恢复创造良好的条件的一种医疗制度。

       2、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如实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时,应注意谈话的艺术和技巧,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3、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考虑患者病情预后不良需要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的,或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向医院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一般情况、委托代理人在住院期间的代理权限(如行使向医务人员的咨询权、对患者病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及临床治疗的知情权、同意与拒绝的决定权等)。

       4、对于病人最敏感的病情问题,不能做野蛮式的坦白,应适应通俗地予以解释,使病人有一个良好的心境,愉快地接受治疗和护理。

       5、对待病人态度和蔼可亲,进行检查时动作轻巧,碰到问题时不慌不躁,拟行特殊诊疗时耐心解释。

       6、医护人员给病人检查时,应依次正确地暴露检查部位,不要暴露与检查无关的部位。寒冷季节要注意保暖,保证检查者的手和诊疗器具的温暖。

       7、男医生给女病人作体检时,应有女医护人员在场陪同。

       8、不让病人家属、陪客随意进入医生或护士办公室翻阅、摘录和私自拿走病历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病人及其家属不能自行邀请外院医师诊治。

       9、无处方权的医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向病人透露病情、宣布预后或允许某项诊疗要求,不得向病人或家属展示所有病案资料。

       10、非本院医务人员不能借阅、收藏、拿带医院病历、X光片、CT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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