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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医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管理,强化科研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课题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课题设置原则:以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重点支持有关疑难疾病、危急重症诊治以及医疗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研究,大力倡导临床与基础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学科之间和各科室之间联合的科研思路,全面提升科研实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并为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课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院级科研课题是由医院自身投入科研经费,资助我院在职人员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课题(以临床和基础研究类课题为主),主要包括重点扶持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引进人才启动课题等类别。
第四条 科研科为医院科研课题的管理机构,负责医院科研课题的申报、组织实施、结题跟踪、档案管理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五条 医院科研课题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可跨学科、跨科室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组建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
第六条 院级科研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申报总数的20%进行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凡在我院从事医、教、研、技、药、护或管理等工
作,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在读我院的研究生均可申报院级科研课题。
一、重点扶持课题:申报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管理和研究能力,参与过国家级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过省部级科研课题,具备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稳定的研究团队。
二、一般课题:申报人需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学术思想新颖,有一定创新性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依托科室具有完成研究课题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青年课题:申报人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含在读我院的研究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有独立研究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四、人才引进启动课题:申报人为医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医院不予资助。
一、不能保证科研时间,课题执行期间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在医院;
二、获得省市及以上级别资助的科研课题不再作为院级课题申报;
三、上一次医院科研课题未完成、完成不达标或未提交结题报告的课题负责人所申请的课题。
第九条 课题的申报、评审和遴选程序
一、科研科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院级科研课题完成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申报计划。
二、符合申请条件者在申请期限内根据申报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娄底市中心医院院级科研课题申请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科。课题负责人每申报周期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三、科研科对申报者及申请书进行审查。
四、医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理的研究项目进行评审,课题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要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情况,出具评审初步意见提交院领导班子研究,并将结果公示。
六、科研科应及时将评审结果通知课题申请人。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条 科研课题实施
一、凡评审通过的课题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重点扶持课题5000-10000元;一般课题3000-5000元;青年课题2000元;人才引进启动课题资助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科研课题获得资助后,课题负责人根据批准立项的要求,填报课题计划任务(合同)书,并及时向科研科提交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计划任务(合同)书等有关建档材料。科研科自收到课题计划任务(合同)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的计划(合同)书作为课题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课题负责人除了解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二、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原则上在院内实施完成。因院内实验条件无法满足,需院外协助完成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须由医院与协作方签订课题合作协议,明确课题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三、课题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涉及研究内容、预定目标、预期完成时间等有重大变动或调整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研究期间科研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科审核后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课题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研究不超过半年,应事先安排合适人选作为临时负责人,并报科研科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的,原则上该课题中止,如科室希望继续进行,并具备完成条件的,可向科研科申请并经医院同意后更换负责人。
(二)课题组主要成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退出。如因调离等原因确需退出的,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后,报科研科备案。
五、科研课题研究内容如涉及医学伦理问题,需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审批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
一、使用范围主要指临床研究及基础研究类课题
(一)实验材料费:是指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的购置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40%。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外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
(三)专业培训费:为课题及研究所必须进行的技术培训及为落实课题是否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5%。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参照国家或医院的有关规定,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5%。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办公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5%。
二、管理模式
院级课题支持年限为1-2年(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最多延长1年)。研究经费按年度分两次下拨,第一批下拨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60%,如课题中期进展考核不合格或者超过研究计划周期不结题者将停拨第二批经费。
三、报销程序
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预算及使用范围,在需要报销并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上签字认可,经科研科、财务科对科研经费使用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经院领导批准后到医院财务科销帐。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填写课题进展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科研科备案。
二、医院将组织专家按课题计划任务(合同)书对资助课题的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抽查。
三、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在课题进展到一半时间时进行中期报告。
四、对年度抽查或中期评估未完成课题计划及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课题,将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经费。
五、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科研课题,经医院督促整改仍不能完成时,将予以中止等处理。
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年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科作书面说明;对因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又不能及时做出说明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将撤销或中止科研课题,停止(或收回)拨款。
七、项目经费的使用由财务科和审计室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课题结题、评奖及跟踪管理
一、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及时进行总结,提交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财务决算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代表性论著以及专利证书和实物等。
二、结题课题鉴定评审标准和奖励方式:
(一)属国内外首创;技术难度大,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评为一等奖课题,奖励10000元。
(二)属省内外首创;或者省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评为二等奖课题,奖励5000元。
(三)属市内外首创;市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奖励3000元。
三、科研课题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需提前三个月向科研科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四、对未按要求完成在研课题的科研人员,取消其下一年度医院科研课题申报资格。
五、课题组成员应积极撰写论文,论文需统一标注“该课题受娄底市中心医院科研基金资助”。
六、课题完成应及时办理结题和经费结算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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