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医务人员收取回扣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两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卫生界和法律界相关人士,多数被采访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对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重惩非常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预防上下工夫,从源头上治理。
《意见》出台为多年争议解扣
“《意见》出台很有必要。它让大家都知道,什么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贿工作组组长杨运泽说。不少业内人士指出,自2006年起,围绕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行为是否为受贿,有过激烈争论。《意见》的出台为曾经争议过的话题解了扣。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律师告诉记者,从立法的角度看,尽管1993年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八条是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亦有商业贿赂罪的条款,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却语焉不详,缺乏明确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因不掌握公权力而不在其列。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罪,其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因大多数服务于公立医院,也不在其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量刑定罪,还必须在《刑法》中找依据。
“世界各国均将医生定性为自由职业者。”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称,在我国,对于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像教师、医生等,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曾统称为国家干部。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公务员条例》等法律的颁布,才将教师、医生等人员从国家干部中剥离出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的出现:医生拿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
如今,“两高”的《意见》对这一争论进行定性,同时明确的还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和商业贿赂中涉及的财物概念等。
郑雪倩说,《意见》出台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作出的司法解释。让医生从法律层面自觉约束诊疗行为,目的之一是要发挥法律威慑力,借助外力规范医药流通领域的行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医生应理性看待《意见》
“两高”《意见》一出台,网上点击率就升至各大论坛的榜首。在一些医药论坛上,《意见》更是炙手可热的话题。截至记者发稿前,百度搜索关于“两高”《意见》的条目就达到30万条。以腾讯网站为例,当新闻标题《“两高”重拳打击商业贿赂:医生吃回扣可定受贿罪》出现在网页上的一天时间内,接到评论就达到5万余条。但是,无论是在论坛上还是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医生对于该《意见》的情绪比较大,甚至有些消极。有些人认为《意见》出台意义不大,“已经麻木了”;有些医生甚至认为,媒体刻意渲染,“给白衣天使泼污水”……北京肿瘤医院一位医生看到“两高”《意见》后告诉记者:“作为一个还有10年就要退休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我很沮丧。不应该把鞭子都打在医务人员身上,更应该被关注的是中间环节。以前阿司匹林只要几分钱,现在卖到几十块钱,加价都让医生拿了吗?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拿回扣。这种一概而论的舆论环境极大地伤害了医生的尊严,给医生的执业环境带来恶劣的影响。”
张赞宁称:“从客观上讲,我们还必须看到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特殊性。”由于药品利润高,给药品回扣一般都是销售商主动,而拿回扣的医生往往被动接受或被动配合的居多。可以说,在一段时期里,它已是药厂销售和竞争的一种潜规则,是药厂和药商所普遍使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事实上,许多销售商在将药品销售出去之前,厂方就已经将回扣的钱按一定的比例打到了销售人员个人的账户上了。也就是说,不管医生接受不接受药商的回扣,这笔钱厂家都已支出。可见,药商并非迫于医生的索取行贿,相反,药商们希望行贿能成功。这样,药商才能销出更多药品,获得更多的利润。医生若不接受这笔回扣,这笔钱也不会被退回到药厂的账户上,以冲减药品成本,从而使药品降价。这是药品回扣的一大特征。
郑雪倩说:“医生应理性看待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不要把它扩大化延伸理解。大家都明白,其实一般的医生和老师并没有那么多权力,有权力的医生和有权力的老师才有可能涉及受贿。新规定显然不是针对医生这个职业或整个医生群体的。至于媒体大多聚焦于此,一是因为明确界定医生和教师可成为受贿罪主体确实是新东西。二是因为公众对于医疗和教育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确实感受强烈,深恶痛绝。”
在现实生活中,有医生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与付出的劳动不符,拿回扣是对工资过低的一种补偿,哪个行业没有吃回扣的现象?为什么对医生的关注度格外高呢?郑雪倩称,从法律方面看,拿回扣并不能作为合理的收入补偿。它已经成为破坏正常经济活动和医疗行为纯洁度的元素,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医生的行为会影响患者的利益。如果放任这种行为,不该开的药开了,不该用的材料用了,不仅仅增加了患者看病的费用,更浪费医疗资源。
张赞宁说,需要提醒医生注意的是,不管对于“医生受贿罪”个人是否想得通,“两高”《意见》既已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认为《意见》不当,只能通过立法程序,宣布其无效或废止。在未通过立法程序废止之前,还是要遵守的。因此,医生一定要洁身自好,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重惩与预防并行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说,医疗行业对于相关法律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医生应该加强自律,医院应当加大普法力度。他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医学院,每周一和周五,都会有律师针对医疗纠纷等法律问题给医生讲课。美国很多医院的院长或者医生本身也是律师,对法律十分了解。在我国,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医生个人,都需要加强普法教育。”
张赞宁称,要解决医生收受回扣的问题,主要应从制度上入手。在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及对违法违纪的医生实行法律制裁、纪律惩戒的同时,也应当倾听医生们的呼声,关心医生们的生活,切实改善医生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地位。
杨运泽称,北大医院成立了基金管理委员会,厂家及公司的正常赞助纳入基金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其公开化。医生出去培训需要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出经费。安徽省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蔡晓明说,从去年开始,该院的医药购销部门在采购耗材、药品、器械之前,每次都先把参与投标单位的名单提交检察院,由他们查询所列的投标单位是否有行贿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的话,该企业就失去了投标资格。该院从前年开始实行定薪轮岗制度,与采购相关的岗位每3年轮转一次,高风险岗位和经济活动频繁岗位的关键人员每两年轮一次。
杨运泽说:“《意见》的出台为医疗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下一步,我们要在医院学习《意见》,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同样,也希望国家出台强硬措施,加强对药厂和药商的管理。”
在各医疗机构积极加强自律的同时,江苏省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徐长江提出了重惩与预防并行的观点。他指出,在强调定罪、处罚与加强引导教育的同时,更应该从预防上下工夫,从源头上治理,真正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意见》的出台是以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的现实情况为背景的。但对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土壤、环境是什么,所做的分析还远远不够。”徐长江称,以医药购销现象为例,药品在定价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很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却很少有人去考虑,为什么一个成本为几毛钱的药在定价时定到了几十块钱。现在如果只是让卫生系统来加强自律和约束,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行业和环节共同努力,综合治理。
徐长江说,应该从体制上找出漏洞,及早预防,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如何加强预防,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邢晓博的观点是“要多管齐下”。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整个医务人员队伍主流是积极向上的,是医药购销领域的一些人员和少数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所有涉及的行业共同努力,又需要法律、道德、行业监管、自律等多个方面糅合在一起的约束合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