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签字制度
发表日期:2013-12-20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某些医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方可进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了;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并加以说明。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范围     1)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病情突然出现特殊变化的患者、死亡患者、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的患者。     2)门、急诊、住院部施行的各种手术、麻醉。     3)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     (1)各种镜检:如支纤镜、纤维喉镜、胃肠镜、膀胱镜、腹腔镜、关节镜、阴道镜等。     (2)各种有创检查:如心包穿刺术、前后囱穿刺术、胸腹腔穿刺术、脑室穿刺术、腰穿、骨穿、肝穿、肾穿及其他活检术等。     (3)各种造影检查:如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支气管造影及冠脉造影等。     (4)各种特殊治疗:输血治疗、各种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内窥镜的各种止血及肿块切除、各种脓肿穿刺引流等。     (5)各种贵重药品、试用性药品、新药品的使用。     (6)各种高值耗材的使用。     4)各种新技术的应用、新项目的开展。

    3、患者入院后应做好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将入院时的诊断(或可疑诊断)、常态下需作的特殊治疗及检查、常态下拟选择的诊疗方案、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能预料的情况变化充分告知,适当调整诊治方案;对危重病人应及时将病情、诊疗情况及预后估计充分告知并及时下发病危通知单;对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的患者,应及时将病情变化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充分告知;对死亡患者,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抢救情况、尸检的利弊予以告知;对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治疗的患者,应将出院后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变化等充分告知。

    4、对手术病人,在实施手术、麻醉前,均应将施行手术、麻醉的利弊、方案、风险、难以预料的情况、经济费用、防范措施及不行手术或麻醉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充分告知。手术、麻醉后应将术中有关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予以告知。

    5、在实施输血等特殊治疗、各种特殊检查及使用贵重药品、新药品、高值耗材时应将检查、治疗的必要性、适应症、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等充分告知。

    6、应用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时,应将院内、院外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安全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及经济费用等充分告知。

    7、对拒绝接受嘱或处理的病人、特殊情况下需短暂离院的病人,应分别将不执行医嘱、不配合处理或离院可能出现的后果等予以告知,并请要求离院的病人递交书面申请书。

    8、医师在进行告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态度严肃,认真、详实地向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明病人目前的病情,并尽可能讲究语言艺术,详细地将应告知的内容告之,征得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

    9、医师在充分告知后,应将已告知的内容和病人及家属或单位领导的意见详细记录至病程记录中,不管同意与否,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完成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对拒绝签字者,亦应将拒绝签字的情况报告上级医师并详细记录。

    10、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师及院方履行签字手续的医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