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讲课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者; 2、使用的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者; 3、无故缺课(含理论课、实验课、见习、监考等)或不接受计划内教学任务者; 4、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5、讲课中有明显的概念错误,学生反应强烈者; 6、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导致实验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或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实(见)习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应强烈者; 8、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未经科教科同意私自调课、停课,导致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9、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效需重考者; 10、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卷、呈报学生实习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5——10分钟者; 2、主讲教师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擅自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安排进度相差5学时以上者; 4、未经科教科同意,任意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者; 5、不按要求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或停课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6、不在规定时间内呈报教学进度或学生成绩者; 7、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者; 8、不按时呈报预订教材计划或呈报计划有遗漏和错误,导致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差错,所在教研室应主动书面报告科教科,经核实后按本文第四条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科教科备案。
第四条 教学差错、事故处理办法 (一)教学差错处理办法 1、发生差错一次,在所属部门范围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一年内累计发生差错两次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年一个月奖金。 3、一年内累计发生差错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年三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一次,在全院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扣发当年一个月奖金。 2、一年内累计发生事故二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当年三个月奖金,取消晋职、晋级资格一次; 3、一年内累计发生事故三次或三次以上者,扣发当年全年奖金,连续取消晋职、晋级资格二次,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缓聘、解聘、降级或调离等处理。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或差错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并及时处理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其它原因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