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十项规定(七)
发表日期:2013-12-20

    1、规范执业行为和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开设特需病房和特需服务;中止点名手术等特需服务项目,并由医院对外公示;严禁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严禁举办院中院。

    2、规范临床检查。积极推行影像检查资料和生化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严禁各类重复检查和不合理生化“套餐”检查;CT、MRI、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5%以上。         3、规范临床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建立单品种药品医院用量和医生用量定期监控公式制度;严禁大处方;严禁滥用抗生素、进口药、贵重药;严格控制用药总比例,药品收入比例省属三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43%,中医院不超过46%,市州级以下医院控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内。         4、规范使用医用耗材。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禁违背病人意愿使用进口血管支架、人工关节等高值耗材。         5、规范医疗费用结构。积极推行单病种收费管理,降低病人门诊人次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和平均医疗总费用;积极制定和推行对农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和城镇低保人员门诊挂号、诊疗检查和住院床位的优惠措施。         6、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和落实物价管理制度,药品与检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住院病人必须一日一清单;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增加项目和重复收费;全面落实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费用检查、投诉、处理与公示制度。         7、规范财务管理。一切财物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部门、科室设立账外帐、“小金库”;严禁医务人员擅自外出会诊和直接收取病人的“会诊费”、“手术费”。         8、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不准将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和药品、耗材收入纳入科室经济核算;严禁科室承包;严禁将经济收入指标与个人分配挂钩;严禁各种开单提成。         9、规范招标采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外,其他所有临床用药必须纳入统一招标采购;严禁不经论证、审议、报批擅自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严禁科室或个人决定采购高值医用耗材。         10、规范行业作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医德医风;严禁收受病人及家属“红包”;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或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