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制度
发表日期:2013-12-20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者,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必要时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同意后方可转院。对本院能诊治但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的,由科主任报医务科批准后,由患者及家属自行联系转诊医院前往。

    2、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如估计转院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对不服从医院安排,执意要转院的危重病人,医师必须将途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详细告知,并如实记录,请病人及家属签字。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务人员护送。病人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人带去。

    3、转院应征求病人家属、单位意见,要求病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并向病人家属交待注意事项、是否护送等问题。

    4、转院时经治医师负责写好详细病历摘要,办好有关手续。

    5、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批准,病人家属、单位要求转院者,在病人及其家属签字后按出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