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直到处理妥当为止。
2、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例应积极处理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例或涉及两科以上的疑难病例首诊医师应在积极治疗的同时先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然后再请他科医师会诊。收治时,如两科医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立即报告两科室主任会诊决定收住有关科室治疗。在此过程中病人应留在首诊医师科室检查治疗。
3、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首诊医师必须根据情况及时收入院,并亲自陪同。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首诊医师不能单独决定,应经科主任及医务科同意,充分告知病人及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转院应在病情稳定后进行,同时做好抢救准备。
4、凡危重病人需抢救时,应就地抢救,由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如需采取特殊抢救措施时,应由首诊医师陪同前往。
5、对已接诊的病人,首诊医师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内容的病历文书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