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
第二条服从领导,听从指军,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实习、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三天以内由实习队长批准,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条 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
第五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和实习用品。
第六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第七条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
第八条要培养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不浪费水电,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煤炉等。
第九条不得到江、河、湖、海中游泳。
第十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和单位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