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理论教学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校历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教研室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表、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均不得随意调课、缩短教学时间或擅自取消。
四、老师在任课期间,尽量不安排出差。若特殊需要,经科教科批准后,方可出差,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必须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完成。
五、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申请者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提前一周报科教科核实同意后,办理调课事宜。
六、无论何种原因,凡需停课者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含一天)停课由科教科批准,一天以上停课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七、凡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者,均按《关于教学差错事故的确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