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心医院廉洁行医“十严禁”
发表日期:2015-10-28

娄医院发[2010]38号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专项治

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关精神,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程序,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廉洁行医“十严禁”。

一、“十严禁”内容

1.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等为由而收

取红包、回扣和物品。

2.严禁设立或收取药品器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3.严禁私自为药品器械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品

器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地点外购。

4.严禁为药品器械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

5.严禁私转病人及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6.严禁本院职工及家属在医院从事各种形式的药品器械促销活动。

7.严禁私自收费、私自外出行医。

8.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

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

9.严禁涂改、伪造、销毁病历。

10.严禁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

定,非法中止妊娠。

二、处罚规定

1.经查实有请吃、送礼、违规统方、发放回扣等违规促

销活动的药品器械商,立即终止药品器械合同。

2.经查实有违规统方及介绍病人到指定地点外购药品、器械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万元,待岗6个月以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和开除处理。

3.经查实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回扣及物品行为的,追回赃款、赃物,对责任人在经济上实行以一罚十的处理,行政上给予立即待岗,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理,情节严重、数额巨

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4.凡本院职工及家属在医院进行收受回扣的药品器械促销活动,一经查实,对本院职工处以罚款1万元,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

处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5.凡药品、器械代表邀请的学术活动,应经医院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参加,一经发现

罚款3000元。

6.经查实有私转病人、私自收费、私自外出行医行为的,对责任人在经济上实行以一罚十的处理,行政上给予立即待岗,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7.经查实有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活动,立即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并记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执业医师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当年不得评

先评优,延期一年晋职晋级。

8.经查实有涂改、伪造、销毁病历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

资格证书。

9.经查实有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非法中止妊娠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检查和行医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