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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门诊各科室(包括急诊科)必须建立门急诊日志。住院部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住院病人登记册”。门诊、住院各科室医护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急诊、住院工作日志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均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2、接诊医师必须依接诊顺序在日志上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与处理情况,不得漏项,并应妥善保存备查。
3、接诊科室和医师发现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必须立即逐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娄星区疾病控制中心。
⑴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娄星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⑵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娄星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⑶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娄星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4、接诊医师当发现短时间某局部地区或单位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医院预防保健科必须迅速深入科室了解疫情,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娄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各临床科室主任每月必须对本科室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登记填写、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现象和行为予以纠正。
6、凡科室或医生个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轻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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