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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2004]3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管理,加大复试的权重,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新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参考录取分数线与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标准,拟定复试名单,经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都应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及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 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第六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原则上在二级(或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
第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考核合格,同专业内调剂,复试成绩有效;跨专业调剂,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所在院各学位点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复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位点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实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制。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复试小组成员必须是研究生导师。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
第十条 本单位内考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学科专业,可以在学校范围内跨单位联合组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试,也可以让本单位的考生参加其他单位同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复试的形式包括笔试和口试。
第十二条 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这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工作环节。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仪态仪表、心理素质等方面。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其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含对考生业务知识、业务水平、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对考生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要突出对考生实践环节的考察。当场考核、当场评分。
第十四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参加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采用笔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进行英语口语测试和英语听力测试。口语和听力主要测试考生实际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口语主要从发音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全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语言准确性和范围、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考生(专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阅卷老师在试卷上直接评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视作复试不合格。
第五章 复试的程序与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十七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报到时要严格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凡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各种影印件的原件不齐或影印件与原件不符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并须及时报研究生处招生办。
第十八条 专业课考试、英语口语测试和听力测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各学位点组织。
第十九条 复试结束后,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专业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综合排队,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生名单。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二十条 调剂考生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主要体现三层:本校调剂必须符合统考科目相同、专业相近且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报考第一志愿专业分数线;同一地域校际之间调剂必须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符合教育部分数线;地域之间调剂只要符合预调剂的地域复试线即可。调剂录取必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要求即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才可以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按国家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单考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第二十一条 破格复试必须坚持“破单不破双”的原则,总分或单科合计一般不得超过5分。破格复试应考虑在无合格生源或生源相对缺乏的学科和专业进行,对生源过于集中或热门专业一般不得破格复试。破格复试的比例不得超过全校总规模的2%。
第二十二条 调剂或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学位点、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查、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成绩及复试小组的意见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四月五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报到时要严格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凡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各种影印件的原件不齐或影印件与原件不符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并须及时报研究生处招生办。
第十八条 专业课考试、英语口语测试和听力测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各学位点组织。
第十九条 复试结束后,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专业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综合排队,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生名单。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二十条 调剂考生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主要体现三层:本校调剂必须符合统考科目相同、专业相近且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报考第一志愿专业分数线;同一地域校际之间调剂必须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符合教育部分数线;地域之间调剂只要符合预调剂的地域复试线即可。调剂录取必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要求即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才可以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按国家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单考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第二十一条 破格复试必须坚持“破单不破双”的原则,总分或单科合计一般不得超过5分。破格复试应考虑在无合格生源或生源相对缺乏的学科和专业进行,对生源过于集中或热门专业一般不得破格复试。破格复试的比例不得超过全校总规模的2%。
第二十二条 调剂或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学位点、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查、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成绩及复试小组的意见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四月五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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