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主办 今日天气查询 返回首页 | 新浪微博 | 手机版 | 党务公开网 | 电子院报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科研教学
您现在的位置:娄底市中心医院>> 科研教学>> 科教管理>>正文内容

娄底市中心医院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多出、快出高水平成果,加速我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上级资助项目、国际协作项目、横向协作项目和医院自选项目四类。其中上级资助项目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卫生部计划项目与省科技厅计划项目。
    3、卫生厅计划项目和娄底市科技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医院重点扶植和发展我院的优势学科。对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影响,能带动我院学科发展、提高我院科研整体水平的课题作为医院重点予以扶持,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四条 课题选择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中的医学技术研究范畴,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和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临床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以防治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选择安排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是本院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内容必须是在本单位开展的,或以本单位为主、外单位为辅。与外单位协作的科研课题,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凡需申请经费开展的课题,首先要具备开展课题的条件,如课题初步试验材料及理论依据、技术力量、基本条件与设备。申请人所在科室负责人须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所在科室能否保证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
    第七条 课题申报前,申请者应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拟定完整的科研计划及设计方案。
    第八条 每年1–2月份为当年课题申报时间。申请者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交科教科,科教科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就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后交院领导批准,报省、市有关部门立项。

    第三章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凡被批准立项的课题,应严格按照合同书填写的研究内容、方法、步骤、时间等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项目批准、经费下达一年后无特殊原因而未开展工作者,撤销其课题,收回经费。
    第十条 课题实施阶段,课题组要建立科研实验工作档案,将科研执行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数据必须真实、准确,课题负责人每季度向医院提供一份科研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表,并接受科教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获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延长研究计划送科教科报批,一般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已立项的课题无法开展,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医院及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申述终止理由,其研究经费立即冻结上交。
    第十三条 获得上级资助的项目,接到通知后,医院予以1﹕1配套经费资助。如上级经费暂时不能到位,为争取时间,可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由医院先行垫付开题经费。
    第十四条 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有支配使用权,但不能以任何理由用于计划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无论是上级资助项目,还是医院自选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真总结,撰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做好科研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填写《科研成果鉴定书》,并将项目档案与发表论文一起交科教科。科教科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验收备案后,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的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科教科具体负责成果申报及协调工作。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四章 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通过鉴定获奖后,主持人应积极应用与推广该项技术,积极撰写论文。
    第十八条 获奖的主研人员应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除被新技术所代替外)。并教授他人尽快掌握该技术,无故不再应用的,医院将追回给予的奖金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凡被推广的获奖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医院给予相应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条 本年度获市级以上立项或科技成果奖项的课题组成员优先评先、评优,四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课题组第一责任人优先晋升晋级。

    第二十一条 凡课题获得上级专项经费资助、市级课题中标者从课题经费中提出1000元,省级课题中标者从课题经费中提出2000元奖励给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立项项目、在本院开展、有原始资料可查、有成果证书原件),除颁发单位发给的奖金外,医院给予再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2万     10万         8万
    省  级    10万      8万             6万
    市  级  2万        1万         0.5万 
    项目第一责任人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同一项目如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事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医院批准应用后,两个效益明显的,医院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有论文发表者,优先外出进修、学习。获市级以上立项课题的第一责任人可出省参加一次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以上正规期刊发表的论文其版面费报销不超过500元,个案报道不超过300元,在中文核心期刊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按实报销,其中中文核心期刊每文奖励1000元,统计源期刊每文奖励300元,收录SCI期刊每文奖励5000元,其他期刊每文奖励50元。港澳出版刊物发表的论文、学术交流论文不列入报销奖励范围。以上期刊杂志均不包括增刊、专刊。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定期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经医院研究同意,并在全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没有了!